為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咸寧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按照《咸寧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安排,我局起草了《咸寧市防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至:xnssljgjk@163.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咸寧大道246號,郵編43710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0月21日。
附件:1、《咸寧市防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咸寧市防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咸寧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9月20日
《咸寧市防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guī)劃預案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四章 預報預警
第五章 江湖防汛
第六章 水庫防洪
第七章 城區(qū)防澇
第八章 山洪防御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防治洪水,防御、減輕洪澇災害,維護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防洪管理工作以及與防洪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防洪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全面規(guī)劃、城鄉(xiāng)統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社會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第五條【領導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分別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防洪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全面負責。
第六條【指揮機制】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洪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本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地區(qū)的防汛抗洪工作。在汛期,市、縣兩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設立城市防洪排澇指揮部,在同級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城市防洪排澇日常工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企事業(yè)單位根據防汛工作需要設立防汛指揮部。
市、縣(市、區(qū))防汛指揮部汛前向社會公示江湖防汛、水庫防洪、城區(qū)防澇和山洪防御行政責任人。
第七條【部門職責】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洪水災害應急救援、搶險、救災工作,負責防汛應急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和演練,防汛物資的儲備、調配和管理,災情統計和救助等工作。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庫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調度方案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農業(yè)農村、文化旅游、教育、氣象、水文、供電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洪責任制的分工負責有關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八條【媒體宣傳】應急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防汛抗洪工作的宣傳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公眾水患意識和防洪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規(guī)劃預案
第九條【規(guī)劃編制要求】 編制防洪規(guī)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guī)劃相協調。防洪規(guī)劃是防洪工程設施和涉水項目建設管理以及落實防洪非工程防御措施的基本依據,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條【規(guī)劃編制程序】本市防洪規(guī)劃按照下列規(guī)定編制:
(一)跨縣(市、區(qū))江河湖泊的防洪規(guī)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綜合規(guī)劃、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小河流、湖泊的防洪規(guī)劃或者區(qū)域防洪規(guī)劃,由所在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綜合規(guī)劃、區(qū)域綜合規(guī)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市、縣(市、區(qū))城市防洪規(guī)劃由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guī)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區(qū)域防洪規(guī)劃編制,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國土空間規(guī)劃。
(四)市、縣(市、區(qū))城市排澇規(guī)劃市、縣(市、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防洪規(guī)劃編制,經上一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組織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國土空間規(guī)劃。
第十一條【應急預案編制】本市的防汛期為每年的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市、縣(市、區(qū))防汛指揮部組織應急管理、水利、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應急預案和本級人民政府防洪規(guī)劃,以氣象預警為先導,將預警納入應急響應的啟動條件,編制修訂本級防汛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防汛抗洪應當嚴格按照防汛應急預案執(zhí)行。進入汛期,市、縣級防汛指揮部及有關成員單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險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第十二條【專項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江湖防汛、水庫防洪專項應急預案由縣級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根據本級防汛應急預案,組織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等相關部門編制修訂,經同級防汛指揮部批準,并報市防汛指揮部備案。
城區(qū)防澇專項應急預案由市、縣級城市防洪排澇指揮部根據城區(qū)防洪規(guī)劃、本級防汛應急預案和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組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編制修訂,經同級防汛指揮部批準,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縣(市、區(qū))山洪防御專項應急預案由縣級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組織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編制,經縣級防汛指揮部批準,報市防汛指揮部備案。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山洪防御專項應急預案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并批準,報縣級防汛指揮部備案。
城區(qū)防澇專項應急預案分別由市、縣級城市防洪排澇指揮部組織實施和演練,江湖防汛、水庫防洪和山洪防御專項應急預案由縣級防汛指揮部組織實施和演練。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河道工程建設要求】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第十四條【管理范圍內禁止性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堤防專管機構初審,按照管理權限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其中涉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還需就有關航道的事項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城市區(qū)域內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漢,貯水湖塘洼地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因城市建設確需填堵或廢除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管理范圍內工程施工防洪責任】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施工期間的防洪責任。施工圍堰或者臨時設施影響防洪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緊急補救措施。施工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清除施工圍堰等設施,恢復河道、湖泊原狀。
第十六條【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單位責任】在防洪工程設施管理范圍內,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時,建設單位應當確保防汛通道暢通,不得擅自封堵。
第十七條【防洪工程運行維護機制】防洪工程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落實防洪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和運行責任。防洪工程設施的養(yǎng)護和運行應當遵守防洪工程設施養(yǎng)護和運行技術規(guī)范、規(guī)程和標準,落實日常養(yǎng)護和運行措施。
第十八條【防洪工程產權單位職責】防洪工程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防洪工程設施進行監(jiān)測和檢查。
水庫大壩、水閘等防洪工程設施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安全鑒定;對經鑒定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鑒定結果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洪工程設施、涉及防洪安全的工程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以及運行養(yǎng)護的監(jiān)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九條【河湖庫管理范圍內開發(fā)建設禁止性要求、洪水影響評價及清障】禁止在河道、湖泊和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建設光伏電站、風力發(fā)電等項目。禁止以風雨廊橋等名義在河道管范圍內開發(fā)建設房屋。
在河道、湖泊和水庫管理范圍內修建符合防洪要求、國土空間規(guī)劃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須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報批。
對江河、湖泊、水庫、渠道、涵閘、泵站、水文測驗河段等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和違章建筑,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負責管轄的縣級以上防汛指揮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二十條 【災害易發(fā)區(qū)、危險區(qū)限制建設要求】城市、村鎮(zhèn)和其他居民點以及工礦企業(yè)、鐵路和公路的建設布局和設防,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避開山洪威脅和地質災害易發(fā)區(qū)、危險區(qū);已經建成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有計劃地組織搬遷或者采取防御措施;建在行洪灘地的,應當限期搬遷。
第二十一條【防洪實行“河湖長制”】 本市河、湖、庫實行“河湖長制”管理,分級分段落實防汛安全,常年清障、長效管護工作職責,保持河道、湖泊行洪暢通。
第四章預報預警
第二十二條【天氣、水文監(jiān)測預報】汛期,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天氣監(jiān)測預報工作,按規(guī)定發(fā)布預警信息,及時向防汛指揮部報告降雨實況和實時預報。
承擔水文情報預報任務的水文測站,應當及時、準確地向防汛指揮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水文情報預報。
第二十三條 【預警聯動機制】建立以氣象暴雨災害預警為先導
的防洪應急聯動機制。將預警信息作為應急響應啟動的條件,發(fā)布氣
象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后,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成員單位會商分析,根據有關應急預案要求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做到響應及時、部署
有序、聯動高效。
第二十四條【暴雨預警信號發(fā)布機制】暴雨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統一發(fā)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眾傳播非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暴雨災害預警信號。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暴雨預警信號,并報送本級防汛指揮部。
第二十五條【暴雨次生災害預警】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fā)布暴雨預警信號后,應當密切關注本行業(yè)領域暴雨災害風險,并依照法定職責適時發(fā)布本行業(yè)相關預警,同時報送本級防汛指揮部:
(一)地質災害預警(報)由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fā)布;
(二)洪水預警由水文機構發(fā)布;
(三)山洪預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
(四)城市內澇預警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與氣象主管機構聯合發(fā)布。
第二十六條 【暴雨預警叫應機制】建立直達基層的暴雨預警叫應機制。各類預警信息發(fā)布單位建立面向公眾和面向基層責任人兩條預警主線,基層責任人接到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發(fā)布單位反饋。基層責任人未及時反饋的,發(fā)布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基層人民政府防汛行政責任人。
第二十七條【預警信息的傳遞】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建立預警信息發(fā)布快速通道,準確、及時、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暴雨及其次生災害預警信息。
社區(qū)、學校、醫(yī)院、商場、體育場館、車站、碼頭、旅游景區(qū)(點)等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做好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
第五章江湖防汛
第二十八條【長江防汛部署】汛期,長江水位在設防水位以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業(yè)防守。
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和養(yǎng)護運行單位應當加強對防洪工程設施的汛期安全運行檢查。發(fā)現防洪工程設施出現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并及時向防汛指揮部報告。
長江水位在設防水位以上,防汛工作由市、縣級防汛指揮部統一指揮。
第二十九條【江湖防汛汛期查險排險】汛期,長江水位在設防水位以上,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組織當地群眾參加巡堤查險、抗洪搶險等防汛工作。所有部門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在防汛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防汛工作。建立險情報告制度,發(fā)現險情,立即上報防汛指揮機構,并迅速采取措施進行處置。
第三十條【江湖防汛應急搶險】當長江、湖泊達到警戒水位并繼續(xù)上漲時,當地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專業(yè)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搶險隊伍、搶險物資,做好應急搶險和人員轉移避險準備。市、縣級防汛指揮部按照防汛應急預案,指揮各部門各單位應急搶險。
第三十一條【江湖防汛緊急防汛期及緊急措施】當長江、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fā)生重大險情時,市、縣級防汛指揮部報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后,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在緊急防汛期,市、縣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對雍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指揮部根據防汛抗洪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部的決定,依法實行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六章水庫防洪
第三十二條【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水庫防洪調度規(guī)程編制】
水庫主管部門或者水庫管理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按照管理權限,由所在地縣級防汛指揮部審批,并報上級防汛指揮部備案。
水庫主管部門和水庫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現狀、流域防洪方案和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組織編制水庫調度規(guī)程或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水庫調度規(guī)程或汛期調度運用計劃按照管轄權限由縣級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水庫調度規(guī)程、汛期調度運用計劃
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十三條 【水庫產權、管理單位汛期按照指令調整水位】汛期,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庫的科學調度和指導,水庫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防汛指揮部的指令,及時調整水庫的水位。
第三十四條【水庫防洪除險加固】汛前,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qū)內存在病險的水庫進行應急除險加固,落實水庫安全度汛責任和方案措施。
第三十五條【水庫防洪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管理單位職責】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防汛責任人應當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jiān)測,并按照批準的洪水運用計劃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同級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水庫防洪排險報告】汛期,水庫防汛責任人應當加強對水庫進行巡查,當水庫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搶護措施,同時向同級防汛指揮部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同級防汛指揮部決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七條【水庫防洪預警、轉移避險】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壩時,水庫防汛責任人應當迅速向預計垮壩淹沒區(qū)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fā)出預警,由基層人民政府組織群眾轉移避險。
第三十八條【水庫防洪組織搶險】水庫發(fā)生重大險情時,由縣級防汛指揮部依據應急預案組織指揮防汛抗洪搶險,并及時向上一級
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第七章 城區(qū)防澇
第三十九條【城區(qū)防澇培訓和預案演練】市、縣級城市防洪排澇應急預案確定的具有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根據應急預案要求,明確本部門、本單位、本組織防汛抗洪應急措施,有計劃地組織城區(qū)防澇培訓和預案演練。
第四十條【城市易澇風險點排查、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汛前,城市防洪排澇指揮部負責組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全面排查城市易澇風險點,開展市政道路隧道、立交橋、地下空間、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澇積水點(區(qū))隱患排查和整治消險。對地勢較低和布設在地下室的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全面排查,疏通城市排水管網。
易澇風險點由城市防洪排澇指揮部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責任人、隊伍和物資,落實應急措施。
第四十一條【預警研判應對】城市防洪排澇指揮機構收到暴雨預警和城市內澇預警后,應當立即組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氣象等成員單位進行研判。對暴雨發(fā)生概率、量級、可能造成的災害影響進行評估,提出防范對策,部署應對措施,及時啟動應急響應。
第四十二條【暴雨藍色、黃色預警響應】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fā)布暴雨藍色、黃色預警信號時,預警范圍內的區(qū)域進入暴雨災害準備狀態(tài)。
城市防洪排澇指揮部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檢查城市排水系統,做好排澇準備。城市防汛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御暴雨工作。根據路況在強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積水路段實行交通引導。學校、幼兒園采取適當措施,保證學生和幼兒安全。
第四十三條【暴雨橙色預警響應】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fā)布暴雨橙色預警信號時,預警范圍內的區(qū)域進入暴雨災害防御狀態(tài)。
城市防汛指揮部組織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職責做好防御暴雨應急工作。切斷有危險的室外電源,暫停戶外作業(yè);處于危險地帶的單位應當停學、停業(yè),采取專門措施保護到校學生、幼兒和其他上班人員的安全;做好城市的排澇,防范可能引發(fā)的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第四十四條【暴雨紅色預警響應】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發(fā)布暴雨紅色預警信號時,預警范圍內的區(qū)域進入暴雨災害緊急防御狀態(tài)。
城市防汛指揮部根據險情、災情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防汛應急響應,按照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搶險救災行動,落實應急處置措施。
公共交通工具、商場、市場、車站、醫(y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線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并根據險情組織人員有序撤離危險區(qū)域。
受暴雨災害嚴重威脅的城區(qū),防汛指揮部應當根據影響程度和應急預案,決定采取停學、停工、停產、停運、停業(yè)等一項或者多項必要措施。除承擔搶險救災和保障社會基本運行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當執(zhí)行上述措施。
第八章? 山洪防御
第四十五條【山洪災害重點防治區(qū)劃定】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水利和湖泊、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林業(yè)、氣象等部門對山洪及山洪可能誘發(fā)的山體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隱患進行全面調查,確定易發(fā)區(qū)和危險區(qū),劃定重點防治區(qū),并進行公告,設立永久性標志。
第四十六條【防汛責任人公布】縣、鄉(xiāng)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山洪災害防御主體責任和包保責任。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山洪災害危險區(qū)設置警示牌、避險點和轉移路線標識牌;公布山洪災害危險區(qū)和地質災害隱患點行政責任人、巡查責任人、轉移責任人等防汛責任人。
第四十七條【中小河流、“頭頂塘堰”和“盤山渠道”防洪責任主體】中小河流及農村集體所有的“頭頂塘堰”、“盤山渠道”,由工程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防守,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履行防洪屬地管理職責,汛前應當明確防洪責任人,并向社會公示。汛期,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防洪責任人加強對中小河流、“頭頂塘堰”、“盤山渠道”巡查排險,確保安全度汛。
第四十八條【水電站、漂流壩防洪責任人職責】與防洪有關的水電站、漂流壩等工程設施,自營或者采取承包、租賃、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等方式經營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防洪責任,服從防汛
指揮部的防汛調度和監(jiān)督管理,負責工程的安全運行。
第四十九條【值班巡邏制度】汛期,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監(jiān)測、加強巡邏。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組和水利工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落實信號發(fā)送員,一旦發(fā)
現危險征兆,立即發(fā)出警報,通知人員轉移避險。
第五十條【轉移避險】汛期,村(社區(qū))防洪責任人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山洪預警信息,應當立即通知預警范圍人員做好轉移避險準備,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報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按照預案及時組織危險區(qū)人員轉移。
第五十一條【應急搶險】發(fā)生山洪災害時,當地縣級防汛指揮部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氣象等有關部門
的專業(yè)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縣級防汛指揮部的指令,迅速組織村(社區(qū))、有關單位實施停學停工停業(yè)、關閉景區(qū)和進山道路等防控措施,組織人員對各類隱患點開展監(jiān)測巡查,增加“頭頂塘堰”、“盤山渠道”、水電站、河道和危房等危險區(qū)域的巡查頻次,發(fā)現險情,立即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必要時組組受威脅人員轉移。
第五十二條【緊急搶救】發(fā)生山洪災害后,造成人員傷亡,當地縣級防汛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民兵、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可以向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及上級人民政府
請求救援。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條 【防汛經費保障措施】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將防汛抗洪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城市內澇治理領域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政府債券支持范圍。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運行、管理、維修養(yǎng)護、水毀修復、續(xù)建配套、更新改造經費,按照水利工程隸屬關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十四條 【災后救濟保障措施】應急管理、衛(wèi)生健康、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做好災后救濟工作,落實避災安置場所,做好受災群眾的生活安置以及受災地區(qū)的衛(wèi)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等善后工作。
第五十五條【經費使用保障措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災資金和物資。
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洪、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災情統計保障措施】防汛指揮部應當按照國家災情統計要求,核實和統計所轄區(qū)域因暴雨和洪水造成的災害情況,及時將受災情況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
第五十七條【洪災保險保障措施】鼓勵相關單位和個人參加財產或者人身傷害保險,,減少因洪澇災害引起的損失。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指引條款】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罰則】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指令限期清除施工圍堰或者臨時設施,施工結束后未及時清理現場、清除施工圍堰等設施,影響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罰則】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建設單位擅自封堵防汛通道影響防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一條【罰則】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以風雨廊橋等名義在堤防管理范圍內開發(fā)建設房屋,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光伏電站、風力發(fā)電等項目影響防洪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公職人員法律責任】防汛指揮機構、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汛期拒不執(zhí)行防汛指揮機構調度指令的;
(二)汛期未到崗值班,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要求進行汛期安全檢查,造成防汛抗洪安全后果的;
(四)發(fā)現防汛抗洪安全隱患未及時報告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